在商标使用过程中,商标注册人可以把自己名下的商标转让给他人,或者想购买合适的商标转让到自己名下吗?当然可以喽!那问题来了,通过什么途径办理呢?怎么操作呢?让小编来告诉你:
一、办理途径
申请转让注册商标有以下途径:
(一)申请人自行提交电子申请。
通过商标网上服务系统提交申请
(二)申请人可到以下地点办理:
1.到开展相关受理业务的商标业务受理窗口办理。
2.到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
(三)委托在国家知识产权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二、需要准备的材料
(一)准备申请书件
1.应提交的申请书件为:
(1)《转让/移转申请/注册商标申请书》;
(2)转让人和受让人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如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自然人的身份证/港澳居民居住证/台湾居民居住证/护照等);
(3)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的提交转让人和受让人双方出具的代理委托书 ;
(4)申请移转的,商标注册人已经死亡或终止的,无需提交身份证明文件及其出具的代理委托书,但接受商标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证明有权利继受相应的商标权;
(5)申请文件为外文的,还应提供经申请人或代理组织或翻译机构签章确认的中文译本。
(6)转让方和受让方经盖章或者签字确认的转让声明;
(7)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注意下列事项:
i.受让人为个体工商户的,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受让人名义,也可以以其个人身份证姓名作为受让人名义。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①受让人的身份证;
②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三、注意事项
1.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近似商标应当一并转让。对可能产生误认、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转让申请,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核准。
2.对于转让人名下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与申请转让的国内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应一并办理转让。
3.已作出审查结论(含已初步审定、处于驳回复审、异议程序中的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应当参照注册商标一并办理转让。